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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民一庭:律師費保全費等,不應歸入民間借貸其他費用之列 | 2023-04-17 |
| 文章来源:由「百度新聞」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https://3g.163.com/dy/article/HMLF88GK0553PTO6.html" 打開網易新聞查看精彩圖片對此,我們傾向于同意上述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的立法本意,此條為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并存的處理的規定,主要的目的在于,當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一并約定時,平衡保護當事人之間的權益。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借款人逾期還款時,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從實踐的情況看,“其他費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約定的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上述費用從性質上看,仍屬于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當事人同時約定的逾期利息、違約金、此類費用,性質上均與利率無異,分開約定僅是為了規避利率的上限。正是為了防止當事人通過變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釋才將包括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發生的其他費用的保護標準限定在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之內。其次,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權利人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而發生的費用,與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質截然不同,不應將律師費用、訴訟保全費用等歸入“其他費用”之范疇。最后,訴訟費用并非必然由主張還款的出借人負擔。在糾紛由人民法院裁判時,根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則,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導致糾紛的發生,由借款人承擔此部分費用較為公平、合理。在此情況下,訴訟費用不包含在“其他費用”之內具有合理性。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關鍵字標籤:新莊機車借款免留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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